(2014)泌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焦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为732.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