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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善才。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