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刘晓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00号罪犯刘晓明,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2年6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晓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8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2年4月26日经本院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刘晓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1个,2013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1个,2013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晓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晓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