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自银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张自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659号原告: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江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银,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张自银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366-3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