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卓亚与姚红亮、秦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卓亚,姚红亮,秦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卓亚,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姚红亮,男,1978年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秦国平,男,1974年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姚红亮、秦国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40800元的判决书内容,但只有被执行人秦某某履行了10000元。经依法查询,在被执行人姚红亮名下登记有一辆晋EHL***东风悦达YQZ****E起亚牌轿车、在被执行人秦国平名下登记有一辆晋EGP***东风日产DFL****MBK1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姚红亮名下晋EHL***东风悦达起亚YQZ****E牌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秦国平名下晋EGP***东风日产DFL****MBK1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燕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