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靳军禄申请执行马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军禄,马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靳军禄,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耀强,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靳军禄申请执行马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耀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靳军禄劳务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耀强已主动履行17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靳军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