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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民初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自玲与彭超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玲,彭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第878号原告王自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鸿刚,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彭超,男,成年人,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王自玲诉彭超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王自玲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玲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自玲承担。审判长  刘玉虎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