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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张某,男。被告侯某,男。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