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张某,男。被告侯某,男。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