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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荣荣与胡丽琴、张旭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荣,胡丽琴,张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字第2853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荣。被执行人:胡丽琴。被执行人:张旭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88712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丽琴、张旭杰在国土局和住建局无财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记录,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两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088712元及利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28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