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53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章远海与刘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远海,刘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395号原告章远海,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水德,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远海与被告刘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