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董现顶,董事长。被告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廊坊市鑫煜包装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建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