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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陈全,周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5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珊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系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勇,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全,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第三人周建国,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全、原审第三人周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王 果代理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