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小娥与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娥,陈附雄,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蒋小娥,女,1967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安民,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附雄,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永玲,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朝晖,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少波,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娥诉被告陈附雄、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蒋小娥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小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万竹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