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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明明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明,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籍贯地甘肃省宁县盘克镇班北村,捕前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班北村堡子组***号。2014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未检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张明明伙同高建业(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携带折叠刀、甩棍等作案工具至霸州市胜芳镇新园小区6号单元楼下,进入被害人蔡会来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冀RBW2**号银灰色吉利轿车内,企图盗窃车内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周围群众发现,被告人张明明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恐吓在场群众后逃离现场,同案犯高建业被当场抓获。2014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张明明在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超越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冉立东的白色三星S4195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201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明在霸州市胜芳镇千禧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小勇白色中兴N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明明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在胜芳中心广场新海网吧上网时碰见了高建业,凌晨一时左右二人都没有钱了,张明明就叫上高建业去拽车门偷点东西,张明明自己带了把折叠刀,交给高建业一根甩棍,并称“如果偷东西的时候被人发现的话,就拿出来吓唬对方一下”,二人来到一小区发现一白色轿车车门没有锁,二人就进了车里翻东西,后被发现。“后来有一个人扇了我脑袋一下,我就掏出了我随身带着的刀子”,“我拿刀子吓唬对方了,但是我没有用刀捅人。”张明明还供述:2014年5月8日被抓时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小一点的是我两三天前在胜芳镇东边的超越网吧上网,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去厕所路过二楼一个单间,我通过单间小窗户看见一个男的在睡觉,旁边有个手机,我就把手机偷走了。”张明明还供述其在胜芳镇一个不知名的网吧盗窃了一部中兴手机。2、同案犯高建业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17日凌晨一点左右,其在新海网吧上网,张明明碰见了他,张明明跟他说一起去找没有锁门的车,弄点钱花。张明明带了把刀,给其一个伸缩式的甩棍,称偷东西被发现后就用身上的甩棍和刀吓唬对方,以方便逃跑。二人商量完之后,来到一个小区,发现一辆银白色轿车没有锁车门,其和张明明就打开车门进到车里翻找东西,后被发现。有一个人打了张明明一个耳光,张明明从他裤子兜里掏出一把刀,向对方比划了一下,接着张明明就开始往小区外面跑。高建业逃跑的时候摔倒了,携带的甩棍掉了出来,其称没有使用甩棍。3、被害人蔡会来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7日凌晨一点多,其在胜芳镇新园小区6号楼下停放的银灰色吉利轿车被盗,当时车没锁,车内有翻动的痕迹,但未丢失物品。小区保安和几个和健道的工作人员围住了一个人,当场抓住一个小偷。4、证人李亮、闫振、李连锁、程杰、韦明有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7日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新园小区有两名可疑男子在一车内行窃,在盘问过程中,一高个男子拿出一把刀子乱扎后逃跑,矮个男子被抓住。并在矮个男子摔倒的附近发现了一个甩棍。5、被害人冉立东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日凌晨,其在胜芳镇北环路超越网吧二楼挨着厕所的一个包间内上网时,丢失了一部白色的三星手机,该手机是于2013年7月份在泊头电信以合约机的形式购买的。6、被害人李小勇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其在胜芳镇千禧网吧上网时,次日凌晨2点左右自己睡着了,手机在电脑桌上充电,等到6点左右醒来时手机及充电器不见了,后来找网吧老板查看监控,网吧监控坏了我就走了。7、证人张继芬的证言证明:其在胜芳镇杨家道口丑小鸭幼儿园对面经营千禧网吧,2014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有一个顾客,东北口音说其丢了一部手机,后来查监控,但监控坏了。张继芬的辨认笔录证明:李小勇是当天丢手机的人。证人王有花的证言证明:其外甥李小勇曾丢失过一部手机。8、物证及照片:被盗三星手机照片、中兴手机及照片,三星手机盒照片,作案工具折叠刀、甩棍及其照片。9、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三星手机价格为2170元,中兴手机价格为840元。10、被告人张明明及同案犯高建业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张明明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明伙同他人,事先预谋携带折叠刀、甩棍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周围群众发现后,被告人张明明以暴力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明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明当庭自愿认罪,且盗窃赃物已追退,对被告人张明明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上述罚金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陈章顺审判员  李珍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虹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