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吴银平与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平,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77号原告吴银平。被告谢勇。原告吴银平与被告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银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银平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银平撤回对被告谢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吴银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