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巫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覃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覃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覃某某,女,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覃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其目的正当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