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巧真与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何清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巧真,何清水,何清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巧真,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原审被告何清水,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生。原审被告何清溪,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巧真、原审被告何清水、原审被告何清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上诉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靳 羽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太湘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