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樊春霞与张爱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樊春霞。被执行人张爱菊。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爱菊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爱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5号楼14层5××号房产一套【权证号:XX】。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