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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孝庆与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庆,贾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402号原告:陈孝庆,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庆诉被告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