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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二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与蔡超、巢湖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蔡超,巢湖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785号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蔡超,男。被告:巢湖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超、巢湖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亚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