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76号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杨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成、张燕,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路8号。负责人冉启飞,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总经理。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况劼,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85元,由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