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息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彭永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永清、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4日生一女,取名何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在项店镇曹集街建造两间两层房屋一处,购买机动三轮车一辆,并分有承包地。原告的10000元在被告母亲保管。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生气,从2012年农历2月后开始分居生活,互不联系,更未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婚生女何某甲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被告从未看望孩子,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抚养婚生女何某甲,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也要求抚养子女,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考虑到何某甲目前在原告抚养照顾,被告愿意做出让步,同意何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愿意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按期(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不影响子女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接到自己家。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甲。目前,婚生女何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照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何某甲,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一份、XX勤、许广金、汪丽敏、於晖、方梦茹的证人证言、息县项店镇朱店村委会的证明一份、房屋照片、对张新英的调查笔录一份,被告提供的对常学平、何希玉的调查笔录二份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其提供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何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其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鉴于何某甲刚满两周岁,一直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照顾,且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王某某提出抚养子女何某甲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的承担,参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每年3600元。对被告何某某当庭提出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财产的权属,被告当庭又予以否认,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何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何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年3600元,分两次付清,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18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1800元,至何某甲十八周岁止。被告何某某依法享有子女探望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张 彬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