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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谢计划、谢士秋、沈尊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谢计划,谢士秋,沈尊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计划,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谢士秋,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沈尊喜,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谢计划、谢士秋、沈尊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