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7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丹利鞋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晋江丹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457号原告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运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继都。被告晋江丹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银,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丹利鞋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泉州协龙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水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