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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643号罪犯江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垫法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以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