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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71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且听风吟》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原告签署版权服务合同、合理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袁 涛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人民陪审员  董一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继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