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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罗彩凤申请执行卞长印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凤,卞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罗彩凤。被执行人卞长印。罗彩凤申请执行卞长印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08)北民初字第29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静超审判员  倪景明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