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巍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程云与陈自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云,陈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巍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程云。被申请执行人:陈自良。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自良支付程云中介费人民币90000元。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云与陈自良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自良应支付给程云的中介费人民币90000元,由陈自良一次性支付给程云500**元,余款40000元,程云自愿放弃,不再要求陈自良支付,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巍山县人民法院(2014)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玉滨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智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