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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峰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580-1号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周X。高峰、周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峰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X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峰、周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洪文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