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窦伟与赵宁涛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伟,赵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窦伟,女。被执行人赵宁涛,男。本院在执行窦���、赵宁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赵宁涛在外地,执行人员通过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赵宁涛已将2014年8月、9月应给付的执行标的400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