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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窦伟与赵宁涛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伟,赵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窦伟,女。被执行人赵宁涛,男。本院在执行窦���、赵宁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赵宁涛在外地,执行人员通过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赵宁涛已将2014年8月、9月应给付的执行标的400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