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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赵光俊与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俊,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赵光俊。被告杨志强。原告赵光俊诉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时,因被告不在该处居住,无法送达。本院再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本院也无法查证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光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有源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