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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丙文与赵金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文,赵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文,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福,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双辽市。张丙文与赵金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双茂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