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丙文与赵金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文,赵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文,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福,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双辽市。张丙文与赵金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双茂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