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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龚阿崖与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阿崖,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龚阿崖(又名高阿崖),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石狮市。代表人龚建加,该村民小组负责人。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石狮市。代表人龚建加,该村民小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龚阿崖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龚阿崖享有参与分配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用的权益;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龚阿崖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6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应在2014年6月2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阿崖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杨少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