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日照茶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日照**茶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4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山东省寿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日照**茶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寿光***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其与被告山东省寿光***茶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