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卫义与莫婷婷、江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义,莫婷婷,江尚杰,江尚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287号原告:陈卫义。委托代理人:叶俊。委托代理人:陆于阳。被告:莫婷婷。被告:江尚杰。被告:江尚卓。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义与被告莫婷婷、江尚杰、江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22元,减半收取24611元,由原告陈卫义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人民陪审员 许正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