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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宁,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玉锦,银行职员。被告葛喜,住址内蒙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活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云霞、人民陪审员戴自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补充给予十五天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算。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琪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