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吴清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良,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吴清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吴国良,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成洪,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志霞,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爱兰,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清榜,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良与被告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吴清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良以被告吴清榜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清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清榜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良撤回对被告吴清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长 黄 晖审判员 王洪应人民陪审员林丽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玉 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