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高新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孟庆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庆高新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6年1月1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孟××伙同“小孩”(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农场树林内非法收购并提纯原油8.12吨(价值人民币34920.3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原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被告人孟××于2014年8月5日在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农场附近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涉案原油照片、现场辨认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含水化验证明、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李××、罗××的证言,被告人孟××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沈洪庆代理审判员  孙康凯人民陪审员  马春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