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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孝友与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孝友,郑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敏。委托代理人:南忠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孝友。委托代理人:金志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平。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孝友、郑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易景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孙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