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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辉,万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辉,被执行人万书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辉、万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10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曾辉、万书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万书元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万书元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冻结我的存款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辉、万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9日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时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解除被执行人万书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烽火支行账号为×××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张炜琳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 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