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范胜珍、杨忠颍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珍,杨忠颍,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44号原告:范胜珍,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杨忠颍,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范胜珍、杨忠颍与被告李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胜珍、杨忠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虎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胜珍、杨忠颍诉称:被告李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及同年11月18日、同年12月22日向二原告借款5万元、6万元、2万元,合计借款13万元,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借条。后二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13万元。被告李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范胜珍、杨忠颍与被告李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杨忠颍借款5万元,于同年11月18日向原告范胜珍借款6万元,于同年12月22日向原告范胜珍借款2万元,三笔借款合计13万元。被告分别为二原告出具了借条。后二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3万元借款未果,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相应身份证、双方结婚证,被告李虎为二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虎向原告范胜珍、杨忠颍夫妇借款共计13万元未还属实。该借贷关系合法,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胜珍、杨忠颍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