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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以荣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晟兴聚磷酸铵有限公司,临清德宝塑业扣板厂,候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晟兴聚磷酸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以荣。被执行人临清德宝塑业扣板厂。法定代表人张会岭。被执行人候以荣,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临清市晟兴聚磷酸铵有限公司,临清德宝塑业扣板厂,候以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晟兴聚磷酸铵有限公司,临清德宝塑业扣板厂,候以荣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