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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凤品、张素青等与庞立争、马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凤品,张素青,高亚丽,谢韶宇,谢某,庞立争,马春梅,庞品子,庞贝贝,庞冬兵,成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凤品,男,汉族,1938年3月14日出生。系谢双印父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素青,女,汉族,1934年10月29日出生。系谢双印母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亚丽,女,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系谢双印妻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韶宇,男,汉族,1993年12月12日出生。系谢双印儿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立争,男,汉族,1921年3月20日出生。系庞国平父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春梅,女,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系庞国平妻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品子,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贝贝,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冬兵,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系庞国平儿子。原审被告成红,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谢凤品、张素青、高亚丽、谢韶宇、谢某因与被申请人庞立争、马春梅、庞品子、庞贝贝、庞冬兵及原审被告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孟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凤品、张素青、高亚丽、谢韶宇、谢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高中祥审判员  王以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