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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