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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苗某某,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