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苗某某,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