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张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珙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由珙县水务农机局代表国家投资128万余元在珙县洛表镇靛塘村实施人饮工程。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增大村民实际应得青苗补偿款的方法,从珙县水务农机局领出追加的人饮工程青苗赔偿款6万元,后实际支付村民占地和青苗赔偿款22732元,余款37268元被二被告人私分,其中,张某某分得19659元,魏某某分得17609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退清了上述所有赃款,并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身为协助政府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372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无辩解,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辩解,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由珙县水务农机局代表国家投资128万余元在珙县洛表镇靛塘村实施人饮工程。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增大村民实际应得青苗补偿款的方法,从珙县水务农机局领出追加的人饮工程青苗赔偿款6万元,后实际支付村民占地和青苗赔偿款22732元,余款37268元被二被告人私分,其中,张某某分得19659元,魏某某分得17609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退清了上述所有赃款,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提取笔录。5、被告人的自书材料。6、村民领款说明。7、打款凭证、洛表镇靛塘村水利工程土地占用青苗赔偿发放花名册、电汇凭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8、珙县洛表镇靛塘村人饮工程补偿名单及占地补偿协议。9、电汇凭证、领款凭证、委托书、建筑业统一发票、拨款申请。10、珙县洛表镇靛塘村人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决算书、人饮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审核表、人饮工程竣工完成工程量清单。11、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2、2009年珙县人饮资金结算表。13、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证明。14、靛塘村说明。15、归案情况说明。16、基本情况说明。17、户籍信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身为协助政府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372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已退清所有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学玲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人民陪审员 赵万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锐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