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莫结群、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结群,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结群。委托代理人:莫瑞群。委托代理人:李罗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结群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务费差额3074元给莫结群。二、鉴定费3950元,由莫结群承担。三、驳回莫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负担70元,莫结群负担2430元。莫结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认定莫结群与输变电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判令:1、输变电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2年7月未为莫结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24525.89元,并补缴社会保险;2、输变电公司支付莫结群2008年1月至2012年7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7440元,及加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赔偿金1860元;3、输变电公司支付莫结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3000元;4、输变电公司支付莫结群2008年2月至2012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6840元;5、输变电公司按2011年至2012年一个年度的工资的60%作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费计6360元,支付给莫结群。输变电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受理费。输变电公司答辩称:莫结群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同意原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二审期间,莫结群提交了2011年12月14日《广州日报》A10版面的报道一份,拟证实一审中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有误。输变电公司对广州日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报道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输变电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中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莫结群进入输变电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输变电公司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莫结群主张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最低工资差额、缴纳社保费及赔偿金等项目均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由于莫结群与输变电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调整,故对于莫结群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经由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合同书中落款为莫结群本人签名。莫结群质疑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于二审期间提交了2011年12月14日《广州日报》A10版面的报道一份,但该报道所陈述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无法据此直接推定本案中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有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由于莫结群并无确切证据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现原审法院认可该合同书,并据此认定输变电公司应按该合同书的约定补足劳务费差额给莫结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莫结群以其签署了《保密承诺书》为由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该《保密承诺书》中并无双方对于该项补偿金的约定,输变电公司对于莫结群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故莫结群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莫结群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上诉人莫结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异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