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96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庆宪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9608号罪犯李庆宪,原,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绍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庆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庆宪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02)浙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4年12月0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浙刑执字第95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二年六个月。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庆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庆宪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