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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王金保、王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24-1号原告张海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保,居民。被告王跃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王金保、王跃芳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海军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王跃芳的起诉。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