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王金保、王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24-1号原告张海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保,居民。被告王跃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王金保、王跃芳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海军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王跃芳的起诉。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