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运永刚,运广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运永刚,运广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常淀村。负责人张鹏,该支行行长。被告运永刚,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广柱,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与被告运永刚、运广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归还了全部借款及相关诉讼费用,故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 张 圆人民陪审员 :翟林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